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司发通[201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部对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规范劳动教养工作的《司法部关于做好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工作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抓紧对自行制定的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在清理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劳动教养内容的,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清理的建议。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
司法部
2013年12月28日
附件:
司法部决定废止的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
发布机关 |
名 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
司法部 |
关于做好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工作的通知 |
司发劳教字第192号 |
1987年9月10日 |
司法部 |
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司发办字第222号 |
1987年11月3日 |
司法部 |
关于劳动教养场所护卫武警部队撤离后组建护卫队问题的复函 |
司发劳教字第083号 |
1989年5月6日 |
司法部 |
关于对已延长劳教期一年的劳教人员是否可再延长劳教期问题的答复 |
司发劳教字第9号 |
1991年2月23日 |
司法部 |
关于对劳教人员减延期审批权限的批复 |
司发函[1991]063号 |
1991年2月28日 |
司法部 |
关于延长劳动教养期问题的批复 |
司发函[1991]286号 |
1991年7月27日 |
司法部 |
关于劳动教养管理局设立计划处的批复 |
司发函[1991]395号 |
1991年11月11日 |
司法部 |
关于劳动教养管理局设立场所保卫处的批复 |
司发函[1991]396号 |
1991年11月11日 |
司法部 |
关于在劳教场所充实护卫警力健全护卫组织的通知 |
司劳教通字[1991]186号 |
1991年12月1日 |
司法部 |
关于印发《劳教戒毒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司发通[1992]067号 |
1992年7月18日 |
司法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分类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司发通[1992]088号 |
1992年9月4日 |
司法部 |
关于印发《 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 》和《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 》的通知 |
司发[1992]012号 |
1992年9月22日 |
司法部 |
关于印发劳动教养管理业务工作文书表薄统一式样的通知 |
司发通[1993]092号 |
1993年8月25日 |
司法部 |
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 |
司发通[1996]012号 |
1996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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