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2年7月13日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国家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水库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旱灾害防御、水文、调水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领域。
水利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第五条 制定水利标准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我国水利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有关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
第九条 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标准体系;
(三)组织制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四)指导标准制定工作;
(五)监督管理行业标准出版发行活动;
(六)指导标准评估工作;
(七)组织开展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活动;
(九)组建和管理水利部专家库;
(十)归口管理水利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机构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二)指导本专业领域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标准制定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
(三)主持标准工作大纲和送审稿审查;
(四)解释本专业领域标准;
(五)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评估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七)组建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审查阶段专家组。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工作组,核查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技术水平,落实保障措施;
(二)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三)负责标准制定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管理;
(四)承办标准解释;
(五)跟踪标准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水利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标准化发展战略,审查水利标准化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审定标准体系、标准中长期规划,确定水利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水利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从水利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标准体系、标准立项、标准成果的技术审查,以及标准间的协调衔接等事项。
第三章 标准的类别
第十四条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指定区域、流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强制执行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水利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流域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章 标准的立项
第二十条 标准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第二十一条 任务类项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及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标准。由水利部下达任务,主管机构商主持机构组织编制水利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经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列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申报类项目由主管机构主要依据标准体系和标准复审结论,在广泛征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对标准的需求基础上,提出年度立项要求,主持机构结合业务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水利标准项目建议书,报送主管机构审核。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报水利部批准后立项。
对未纳入标准体系但属当前工作亟需的标准,由主持机构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广泛调研,向主管机构提出书面建议。主管机构履行申报类项目立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标准制定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参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