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批准美国贝克·麦坚时等40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变更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增派代表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司法厅(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处代表梁嘉茵的报告》(京司审〔2021〕1071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杜枢的报告》(京司审〔2021〕1155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陈加希的报告》(京司审〔2021〕115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增派代表井村俊介的报告》(京司审〔2021〕1309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朱伊娜的报告》(京司审〔2021〕1310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汪前的报告》(京司审〔2021〕1311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日本TMI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三代川英嗣的报告》(京司审〔2021〕1312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余立轩的报告》(京司审〔2021〕131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西班牙嘉理盖思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首席代表罗伯特·德尔加多·吉尔的报告》(京司审〔2021〕131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许嘉的报告》(京司审〔2022〕70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礼德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代表处首席代表林在志的报告》(京司审〔2022〕71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处代表傅文杰的报告》(京司审〔2022〕72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旸的报告》(京司审〔2022〕7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处代表杰业的报告》(京司审〔2022〕74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周文静的报告》(京司审〔2022〕7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王慧敏的报告》(京司审〔2022〕7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林青的报告》(京司审〔2022〕78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王晔的报告》(京司审〔2022〕232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梁伟的报告》(京司审〔2022〕23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代表处首席代表吴嘉智的报告》(京司审〔2022〕431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司力达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郑建浩的报告》(京司审〔2022〕43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张莉的报告》(京司审〔2022〕52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日本TMI律师事务所变更派驻代表处首席代表杉浦翔太的报告》(京司审〔2022〕528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叶笑非的报告》(京司审〔2022〕529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赖鹏尧的报告》(京司审〔2022〕530号),《关于新加坡德茂欣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190号)、《关于英国胜蓝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44号)、《关于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47号)、《关于美国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64号)、《关于新加坡凯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65号)、《关于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67号)、《关于比利时安特劳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68号)、《关于比利时安特劳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69号)、《关于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270号)、《关于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04号)、《关于美国赛法思·肖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05号)、《关于美国明康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06号)、《关于美国贝纳诗·福瑞兰德·可普兰·安若诺夫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07号)、《关于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08号)、《关于美国博锐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09号)、《关于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10号)、《关于美国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12号)、《关于日本大江桥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14号)、《关于新加坡德茂欣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15号)、《关于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17号)、《关于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43号)、《关于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47号)、《关于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51号)、《关于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1〕352号)、《关于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7号)、《关于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8号)、《关于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9号)、《关于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10号)、《关于美国王和王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34号)、《关于美国王和王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22〕35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申请增加驻广州代表处代表的初审意见的报告》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厅(局)报告,具体如下:
1.批准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增派张莉(Zhang Li)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2.批准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 LLP)增派许嘉(Jia Xu)、叶笑非(Xiaofei Ye)、赖鹏尧(Pengyao Lai)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
3.批准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LLP)增派林青(Qing Lin)为其驻北京代表处代表,变更范祎沁(Fan Yiqin)为其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4.批准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DECHERT LLP)变更王旸(WANG YANG)为其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