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非银机构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好金融助企纾困政策措施,促进稳住经济大盘,现将非银机构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
(一) 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刻认识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个人金融支持,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具有更加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非银机构要胸怀“国之大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经济稳定运行。
二、 聚焦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 非银机构要通过设置专项融资额度、调整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将金融资源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倾斜,在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融资业务余额要努力保持增长。
(三) 非银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厂商租赁、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汽车经销商库存采购贷款等方式,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着力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积极满足在就业、教育、租房、装修、购车、家具家居、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加大对货运物流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与货车厂商业务合作、有效协同,为货车司机和运输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
(四) 非银机构要结合功能定位和业务产品特点,针对因疫情遇困行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研究开发专属金融产品,灵活设计还款方案。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赋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大数据等发展线上业务,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便利客户业务办理。
三、 落实纾困措施,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五) 非银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延期还本付息等相关政策要求,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非银机构要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非银机构要对其存续消费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非银机构要对相关延期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资产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六) 鼓励非银机构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个人实施优惠政策,在综合考虑客户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基础上,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服务收费,推动客户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严禁违规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转嫁费用等行为。
四、 完善考核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七) 非银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合理调整内部考核指标,适当提高不良容忍度,适当下调利润增长等经营指标。
(八) 非银机构要科学把握疫情期间信贷政策的合理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和问题企业及失信客户分类施策,并扎实做好业务“三查”,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资金被违规挪用,严防道德风险。强化对相关业务合作方和外包服务的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九) 非银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五、 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提升疫情金融服务知晓度
(十) 非银机构要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公众号、客户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大疫情期间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介力度。认真梳理存量客户受疫情影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主动对接服务。
六、 加强政策落实督导,促进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十一) 鼓励各银保监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帮扶吸纳就业较多行业企业的专项融资机制,提升非银机构金融服务的精准性。
(十二) 对落实政策到位、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个人措施有力的非银机构,在监管评级考核中给予正向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二级资本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补充资本。适当降低拨备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属地银保监局申请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30%,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将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5%,将释放的贷款损失准备,优先用于不良贷款核销。
(十三)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银机构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个人情况的实地调研和督促指导,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促进提升遇困行业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