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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09号(医疗卫生类105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积极督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职责,切实将医疗废物处置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国家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对全国40682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中优秀单位30504家,合格单位6826家,重点监督单位3352家,查处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案件3435件。通过不断加大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力度,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执业行为得到规范,法制意识明显增强。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扩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覆盖面。不断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增加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等两个法律条文规定。印发《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活动。为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短板,发展改革委、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安排中央预算投资支持地方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提高处置能力。
  (二)关于完善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机制。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我国现阶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主、自行处置为补充的模式。新修订的《固废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同时,明确提出“对于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及“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等措施。
  (三)关于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监管。我委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多次组织开展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201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每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自2020年起开展的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医疗废物作为重点工作内容。2021年,我委协同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倒卖、倾倒和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关于健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体系。推动国办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提出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固废法》贯彻落实力度,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薄弱环节,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继续以国家监督抽查为抓手,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防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发生。二是积极落实《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管。三是深入推进《实施方案》,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进度,持续提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