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6]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原则,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后联[200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生活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二)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增加离休退休费
(一)离休干部
按照军队同职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再按照本人职务和参加革命时期增发离休费;军龄工资,按照离休时的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军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后增加离休费。
定期增加离休费:每年1月,按照本人离休时的职务等级和年定期增加离休费标准增加离休费(详见附件一)。
(二)退休干部
以军队同职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军龄工资,按照退休时的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军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后增加退休费。
定期增加退休费:每年1月,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以年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详见附件二)。
(三)退休士官
以军队同军衔级别士官军衔级别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军龄工资,按照退休时的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军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后增加退休费。
定期增加退休费:每年1月,按照本人退休时的军衔级别,以年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详见附件三)。
三、建立生活性补贴
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56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月460元。
生活性补贴按月随离休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助等,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审批表式样见附件四至六)。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年度定期增加离休退休费,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五、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生活待遇标准所需经费,2006年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07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年定期增加的退休费,按照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7部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7]政联字第3号)执行。
附件:一、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二、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三、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审批表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审批表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士官(志愿兵)增加退休费审批表
附件一:
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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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离│增发标准 │军│年定期增加离│
│ │休费标│ │龄│休费标准(从2│
│ │准 │ │工│007年1月起) │
│ │ │ │资│ │
│ │ ├─────┬─────┬─────┤ │ │
│ │ │红军时期参│抗日战争时│解放战争时│ │ │
│ │ │加革命工作│期参加革命│期参加革命│ │ │
│ │ │的 │工作的 │工作的 │ │ │
├────┬───┬────┼───┼─────┼─────┼─────┼─┼──────┤
│军委委员│一级 │ │5190 │750 │700 │650 │每│175 │
│ │ │ │ │ │ │ │1 │ │
│ │ │ │ │ │ │ │年│ │
│ │ │ │ │ │ │ │军│ │
│ │ │ │ │ │ │ │龄│ │
│ │ │ │ │ │ │ │按│ │
│ │ │ │ │ │ │ │10│ │
│ │ │ │ │ │ │ │元│ │
│ │ │ │ │ │ │ │计│ │
│ │ │ │ │ │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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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军 │二级 │ │4180 │ │ │ │ │165 │
│区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