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管高评委〔 2022 〕 2 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 2022 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我们定于 2022 年 7 月至 10 月开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和对象
国管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参评。
二、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按规定完成近 5 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其中 2017 年继续教育经历不作强制要求)。
2.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3.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4.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5.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申报人持有在有效期内( 2019 年至今)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
3.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 3 年,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 5 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
( 2 )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 , 且为主要起草人。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 资格 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 10 年。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办职〔 1993 〕 3 号)及相关文件要求, 1993 年 5 月 25 日后各地、各单位(含部队、武警)自行进行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资格评审评定的中级职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计算资历年限。
(三)其他申报条件。
全国、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目前仍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 申报程序
(一)在线申报。 申报人于 7 月 1 8 日至 8 月 21 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 www.ggj.gov.cn/kjw ),进入职称评审系统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报信息。
通过线上初审后,申报人应当用 A4 纸打印 3 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在“个人申请”栏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名。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单位、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分别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和盖章。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照片粘贴处和申请表右侧加盖骑缝章。如申报人工作单位为一级主管单位,申报表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分别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现场审核。 单位审核完成后,申报人在线预约现场审核时间,于 8 月 1 5 日至 8 月 2 6 日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申报材料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业务接待室(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皂君庙 4 号院北楼东门一层;办公时间: 8:30-11:30 , 14:00-17:30 )参加现场审核。委托他人参加现场审核的,受托人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我们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最新政策要求,动态调整现场审核时间和材料报 送方式,并以短信形式通知申报人。
(四)材料复核。 国管局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安排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 申报材料
(一)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现场审核时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五项:
1. 申报表原件 3 份。每份申报表中 3 个公章、 2 个骑缝章齐全。
2. 申报论文 1 篇。如论文已经发表,应当同时提供其公开发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 1 套,复印件应当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和全文。
3. 申报表中“专业工作研究能力”、“专业获奖 / 取得专利 / 标准制定”栏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 1 套。相关资料应当与业务工作相关,并在获评现职称且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取得。集体荣誉可提供证书照片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资料为公开发表的期刊、著作的,其复印件应当包括封面、版权页、目录和全文。
4. 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5.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2 张。照片应当与申报表所粘贴照片同底,背面写清姓名,装入小塑料袋。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分别装入两个牛皮纸材料袋,其中材料 1 、 2 、 3 装入第一袋,材料 4 、 5 装入第二袋;材料袋封面分别粘贴从系统中打印的“申报材料目录表(一)”和“申报材料目录表(二)”。上述材料 2 、 3 、 4 中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二)申报论文要求。
1. 论文应当为申报人独立撰写,确保不存在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否则取消答辩资格。合作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申报论文。
2. 论文应为工作研究类论文,紧密结合申报人获评现职称以来所从事的会计管理工作及专业特点,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论文应避免题目过大或泛泛而谈。
3 . 论文可以是在有关报刊上发表过的,可以是发表过并进行修改的,也可以是为申报职称专门撰写的。
4. 下列材料不得作为申报论文:宣传报道稿件、会议发言稿、会议简报、考察报告、项目报告、教材、毕业论文、经济技术类报告、译文、工作计划、章程、办法以及事务性、操作性的具体工作方案等。
5. 编写要求。
( 1 )论文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方式,并在参考文献目录中注明原作者和原文章的名称、出处、页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