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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50020001),详见附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强化政策导向,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本地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部省合建高校高质量发展。
  二、 请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高等教育经费管理特点,推动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同时,做好2023年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待2023年预算确定后,将再次核定各地转移支付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
  三、 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应当在21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方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 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提前下达2023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区 金额 其中
“双一流”建设因素
合计 3544866 120000
1 北京 15714 6000
2 天津 23490 6000
3 河北 212922 2000
4 山西 140274 6000
5 内蒙古 92016 1600
6 辽宁(不含大连) 145314 1600
7 大连 4068 0
8 吉林 121671 1600
9 黑龙江 136143 2000
10 上海 24309 14000
11 江苏 42615 14000
12 浙江(不含宁波) 25353 2000
13 宁波 8361 1600
14 安徽 233289 1600
15 福建(不含厦门) 69201 2000
16 厦门 3933 0
17 江西 191007 2000
18 山东(不含青岛) 172269 0
19 青岛 540 0
20 河南 357669 8000
21 湖北 200745 0
22 湖南 194607 4000
23 广东(不含深圳) 34551 8000
24 深圳 4014 2000
25 广西 136143 1600
26 海南 39141 2000
27 重庆 95373 0
28 四川 225729 8000
29 贵州 79668 2000
30 云南 108450 4000
31 西藏 26739 1600
32 陕西 158535 4000
33 甘肃 71424 0
34 青海 31905 2000
35 宁夏 32679 1600
36 新疆 60687 5200
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4318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