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2004-2006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4―2006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流通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动态,现将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时间
本制度自2004年10月起正式执行,每月6日报送销售1 表、销售2表和经营1表上月数据,10月10日报送企业1表、企业2表、集团1表2003年数据,12月10日报送城市1表2003年数据。自2005年1月起按《报表制度》规定时间报送。
二、监测统计样本
《报表制度》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列入监测样本的企业有责任依法提供统计数据(这部分企业已经注册,用户编码和密码随文寄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样本企业数据填报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根据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样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需新增或调整样本企业的地区,按《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使用说明》(见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首页)添加企业用户,并将新增或调整企业名单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三、直报系统的使用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为省、地、县商务主管部门开设了平台,具备数据上报、汇总、查询、交换等功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上直报系统,不断提高监测统计工作水平。
以上请遵照执行。如《报表制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特此通知。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