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4日 铁运[200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以下简称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是对货车、集装箱进行科学计量及安全检测监控,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设施。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包括计量衡器和安全检测监控设施两大类。计量衡器是指汽车衡、吊钩秤、轨道衡等衡器类设备;安全检测监控设施是指超偏载检测装置、超限检测装置、轮(轴)重测定仪、安全门、货车装载状态监控装置等非衡器类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车站站场、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办理直通货物运输的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
第四条 被授权对指定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使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铁路局,同时负有行使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的职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与其接轨的铁路局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条 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运用管理,组织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相关技术条件和资质审查,不断提高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科技水平。
第六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依据全路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管内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选点、安装、选型、调试、维护和运用管理。组织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第二章 设备配置
第七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目标是卡住源头,网络监控。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建立全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形成网络检测、监控能力,实时检测、监控货车超载、偏载、偏重、超限及危险品气体泄漏等危及运输安全情况。零担、集装箱、整车货物的检斤率达到100%。危险品办理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防爆能力。主要货检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超偏载、超限、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等安全检测、监控能力。积极推进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化,并纳入TMIS系统管理,实现全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信息共享。第八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原则是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优先配置下列地点:
1.经常发生惯性装载质量问题的车站;
2.全路编组站;
3.提速干线;
4.散堆装及重质货物发送量较大的车站;
5.年货物发送量百万吨以上的车站;
6.全路重点货运站;
7.20英尺及其以上集装箱办理站;
8.国铁和地方铁路(合资铁路)接轨站;
9.干线与支线接轨站。
第九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标准: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的车站,应配置能满足日常计量要求的衡器。
2.办理10t及其以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3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3.办理20英尺及其以上大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8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4.年运量在50万吨以上的车站,应配置轨道衡或超偏载仪。
5.其它货运站配置相应的衡器。
6.货检站配置超偏载、超限检测、危险品检测和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等综合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7.发送液化气体和年运量30万吨以上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必须配置轨道衡,其它的应配置相应的衡器。
8.办理危险品的铁路车站、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应配置危险品检测和防爆装置。
第十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的数量和种类,应与货运量和货物性质相适应,同时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 设备安装和检定
第十一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设应按规划进行,保证形成网络检测、监控能力和提高设备运用效率。第十二条 安设轨道衡、超偏载仪、超限检测装置、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装置等设施的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进行换装整理作业的固定场所,安设汽车衡的则应留有汽车检衡时所需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轨道衡、超偏载仪、超限检测装置、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装置等设施的操作室,要安装专线电话和相关数据传输设施,保障数据传输畅通。
第十四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经过铁道部的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安装、选型必须符合铁路规章和相关技术条件要求,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高效的需要。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设备的安装、选型工作。
第十六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工程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按规定组织设计和施工。验收后按权限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要按期实施检定、检测,经检定、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设备运用管理
第十八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由铁路局货运部门负责运用管理。第十九条 铁路局应设立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组织,实时监控管内各检测站点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信息,汇总、分析、处理、上报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产权单位对设备要进行分类编号、及时转固,建立设备台帐并纳入货运设备履历簿,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保管制度,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开通使用前,车站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设置限速表示牌(灯),制定作业办法,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配有专人负责日常运用、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按各相关部门职责,将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日常维护责任区域进行分界界定并明确责任,各部门应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修包保合同,确保责任区域设施技术状态完好。
第二十五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维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用。故障原因、故障及其修复时间应予记录。
第二十六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当和违规操作等,造成停机或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故障或事故。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类。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修复费用在十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30天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