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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8号(城乡建设类00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加强建筑物外观设计保护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筑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局对提案中关于对凝聚人类智力成果的建筑物应当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表示赞同。通常,建筑设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此外,如果设计人对建筑物外形等作出了富有美感而又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也可以向我局提交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实践中,建筑单体设计,例如公交车站台及移动报亭等可移动的、独立的建筑物及建筑模型设计,还有建筑构件设计,例如门、窗、装饰墙、吊顶、整体的楼梯或阳台设计等,均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并不具有工业应用的可能,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另外以天安门等著名建筑物为内容的外观设计,由于其实施或者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该项规定也能有效防止提案中提到的“山寨建筑"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除了建筑设计之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有突破创新的施工方法与设备等,如果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则可以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限于设备)专利保护。
  二、 关于建筑物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对于提案中推广企业间通过合同确立建筑物知识产权的归属的建议,我局也表示赞同。合同法有关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和专利法有关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原则的规定,都为当事人之间进行此类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参与建筑物设计、建造的投资商、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之间,可依法订立合同就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对于建筑物设计、建造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是多方合作完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权利归属问题;没有约定的,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属于完成方或者由共同完成方共有。除此之外,专利法还规定共有权利人可以进一步对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
  培养创新思维,杜绝“山寨建筑文化",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