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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2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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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                  │实质性改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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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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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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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3 │冻鱼卵                   │取卵、分选和冷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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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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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6 │虾仁、蟹肉                 │去皮壳和冷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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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        │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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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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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4 │动物肠衣                  │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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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 植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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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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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1 │腰果仁                   │去壳和去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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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                     ┃
  ┃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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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章 │                      │                  ┃
  ┠────┼──────────────────────┼──────────────────┨
  ┃*17.01 │砂糖和绵白糖                │由原糖制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