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智库法规速递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将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序号

措施类型

产品名称

涉案国别和地区

案件原审终裁商务部公告号

措施起始日期

措施到期日期

联系

电话

1

反补贴措施

邻氯对硝基苯胺

印度

2018年第18号

2018年2月13日

2023年2月12日

010-

85093415

2

反倾销措施

邻氯对硝基苯胺

印度

2018年第19号

2018年2月13日

2023年2月12日

010-

85093415

3

反倾销措施

双酚A

泰国

2018年第23号

2018年3月6日

2023年3月5日

010-

65198474

4

反倾销措施

甲基异丁基(甲)酮

韩国、日本、南非

2018年第27号

2018年3月20日

2023年3月19日

010-

65198062/

65198409

5

反倾销措施

相纸

欧盟、美国、日本

2012年第10号

2012年3 月23 日

2023年3月22日

010-

65197578

6

反倾销措施

间苯氧基苯甲醛

印度

2018年第42号

2018年6月8日

2023年6月7日

010-

65198740

7

反倾销措施

苯乙烯

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美国

2018年第43号

2018年6月23日

2023年6月22日

010-

85093421/

65198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