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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规范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暂付款项。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应收保费,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2)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购买的债券和次级债、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以及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定期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尚未到期的资产产生的应计利息。
  
  (3)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包括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直接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境外公司(含分公司)。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保险公司应当合理预计除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程度和潜在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5.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保费
  
  7.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其中,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3个月但不大于6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6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8.账龄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账款
  
  9.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账龄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利息
  
  11. 除本规则第12条所列的应收利息外,其他的应收利息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2.下列应收利息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而持有的资产的应收利息;
  
  (2)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第6条所列的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3)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3.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4.账龄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非认可资产。
  
  预付赔款
  
  15.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分保准备金
  
  16.存出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保证金
  
  17.存出保证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其他应收款
  
  18.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认可资产,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9.账龄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20.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
  
  21.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
  
  (2)各险种应收保费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3)应收分保账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4)其他应收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附则
  
  22.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3.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