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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进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防治工作进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到规划实施末期,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将全面落实改水措施。为动态监控改水工程落实的进度和质量,了解饮水型砷中毒病区的病情变化趋势,评价防控措施效果,科学、规范、有序地指导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掌握病区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为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
  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湖北、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砷中毒病区和潜在病区。
  在每个监测省(区),以既往高砷暴露人数超过100人的病区村(屯)为抽样总体,按照轻、中、重病区分层随机抽取监测村(屯);以既往高砷暴露人数超过100人的潜在病区村(屯)为抽样总体,随机抽取潜在病区监测村(屯)。各省(区)监测村(屯)抽样数见下表。
  
  各省(区)监测村(屯)抽样数分配表
  
  



  省 份




  病区监测村(屯)数




  潜在病区监测村(屯)数




  合计监测村(屯)数




  轻病区




  中病区




  重病区




  山 西




  3




  3




  3




  5




  14




  内蒙古




  6




  6




  6




  20




  38




  吉 林




  4










  5




  9




  江 苏













  2




  2




  安 徽




  1










  5




  6




  湖 北













  3




  3




  云 南













  3




  3




  甘 肃










  2




  3




  5




  青 海




  1










  2




  3




  宁 夏




  5













  5




  新 疆










  2




  2




  4




  兵 团




  5










  1




  6




  合 计




  25




  9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