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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我部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适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对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颁布了《规定》。《规定》划分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类别、等级,明确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程序及其行为责任,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业依法行政,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做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管理,提高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素质,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一)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督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领会《规定》精神,积极做好《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水利工程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认证工作。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考核认证的监督管理和注册备案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考核认定和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质量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认证工作,使之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作为质量检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三)做好《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施行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其管理范围内质量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应放在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质量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是否满足《规定》中的能力要求,严肃查处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检测业务。
  三、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将于2009年正式启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指导,确保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申请和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申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水利部审批(不需取得乙级资质);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经流域机构初审同意后报水利部审批;中央和水利部所属单位可直接报水利部审批。
  申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一律报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一检测单位按照检测类别申报不同等级的资质时,应按照申报的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分别向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同一检测单位按照审批的资质等级分别在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证书。证书按以下原则编号:水利部审批的甲级资质单位编号为水质检资字第+8位数字编码(前4位为证书颁发年份,后4位为当年流水次序号)+号,如水质检资字第20090001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资质单位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质检资字第+8位数字编码(前4位为证书颁发年份,后4位为当年流水次序号)+号,如北京市:京水质检资字第20090001号。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人:建设与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赵东晓 管宪伟
  电  话:010-63202716  63202132
  传  真:010-63202685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资质等级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七)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表可在水利部网站(www.mwr.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六、本表一式三份,水利部、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单位各存一份。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本单位此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