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2〕141号
委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规定,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委预算单位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8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等规定,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不含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本级、机关服务局和委直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预算单位对其依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预算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制度中的折旧年限,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需要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预算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来源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方可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应当在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中专项详细说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预算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者备案预算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督促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三)接受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指导。
第十条 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做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核销和报告工作;
(三)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强化风险防控;
(四)认真落实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有效衔接;
(五)接受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处置权限
第十一条 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先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司局初审同意后,由预算单位报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审核,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未经建设规划相关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第十三条 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已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或经建设规划相关部门批准的符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的房屋建筑物,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办理:
(一)中国医学科学院。负责审核审批本级及下属单位(不含医院)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处置事项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负责确定下属单位(不含医院)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
(二)预算管理医院。负责审批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审核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处置事项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预算管理医院的处置事项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三)其他预算单位。负责审批单价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审核单价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处置事项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第十四条 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提前报废、损失核销、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办理:
(一)中国医学科学院。负责审核审批本级及下属单位(不含医院)单价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单价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处置事项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负责确定下属单位(不含医院)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的权限。
(二)预算管理医院。负责审批单价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审核单价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处置事项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预算管理医院的处置事项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三)其他预算单位。负责审批单价或者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审核单价或者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处置事项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第十五条 北京协和医学院处置事项按照中央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照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