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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32号(医疗卫生类393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农工民主党界:
  
  你界别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国村医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2020年6月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为村医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委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村医培养培训,持续提高村医收入、养老等保障水平,村医队伍规模保持稳定,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稳步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村医114.7万人,其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47.5万人。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落实完善村医的补贴和报酬。妥善解决村医待遇问题关系到村医队伍的稳定发展。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是村医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断提升村医收入待遇,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人均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15元增加到2021年的79元,村医从中获得的补助经费也随之提高。二是基本药物补助分配继续向村医倾斜,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91.1亿元。三是对于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偿。各地出台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元),河北、天津等地将标准提高到10元。四是村医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可以获取签约服务费,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五是部分地区对村医给予专项补贴。如重庆、贵州、云南按村医每人每年3600元—48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助。
  (二)关于解决村医养老难题。《实施意见》提出应不断完善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在岗村医可以按照规定根据不同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甘肃等省市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了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河北、湖南等省对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供一定政府补贴。对于老年离岗乡村医生,多数地方采用发放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广西、海南、宁夏等省区按照每工作1年每月15元—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广东按每人每月700元—9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三)关于健全村医在职培训机制。2003年国务院出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村医培训规划,保证村医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村医培训计划。2018年我委协调财政部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重点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实操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全科理念及全科临床思维的训练。培训采取线上基础培训与线下实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对口支援等方式,不断提高参训人员的服务水平。截至2021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4.3亿元,共培训基层卫生人员59万人,其中村医38万人,有效提高村级医疗服务能力。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各项补助发放到位。逐步开展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管理信息化工作,发挥信息网络优势,建立村医补助拨付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村医待遇的落实。大力开展培养培训,提升村医服务能力水平和传染病发现、识别能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和“乡聘村用",完善村医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村医队伍稳定优化发展。
  感谢你界别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