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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2年5月19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类别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执业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部实施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并对全国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相关水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水利监理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水利监理工程师加入相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单位;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水利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第八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最多申请注册两个专业,在注册后可申请变更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与其他专业不得同时注册。
  取得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协会资格证书专业类别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
  2020年至2022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
  2023年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考试”的,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范围内申请注册、变更专业;通过“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考试”的,申请注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
  第九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水利部公开注册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本人须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诺并负责。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并核发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出1年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协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20年、2021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初始注册的,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四)超出前款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者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交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
  第十三条 水利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水利部全面应用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水利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四)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被警告,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1年的;
  (六)存在第十八条第(一)(二)或(三)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2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3年的;
  (八)存在第十八条第(四)或(五)项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5年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