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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交通部发布)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   表4.2.3 (略)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  表4.3.3(略)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其深度可按式(4.3.5-1)和(4.3.5-2)确定。
  4.3.6*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4.4.4* 除油品码头以外的其他危险品码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4.4.2 当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可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其布置可根据危险品性质参照油品码头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4.4.5 油品及其他危险品码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4.5.8* 防波堤和口门的布置应使港内有足够的水域、良好的掩护条件、适应远期船型发展、减少泥沙淤积及有利于减轻冰凌的影响,并应减少防波堤的长度。
  4.5.11* 防波堤口门的有效宽度B0应为设计船长的1.0~1.5倍,B0见图4.5.11-1。
  4.7.1* 选择锚地时,应考虑便于船舶寻找和方便设标,并满足各类船舶锚泊安全要求。
  4.7.3.1 锚地的边缘距航道边线的安全距离:港外锚地不应小于2~3倍设计船长;港内锚地采用单锚或单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1倍设计船长,采用双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2倍设计船宽。
  4.7.3.2 港外锚地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型满载吃水的1.2倍。当波高(H4%)超过2m时,尚应增加波浪富裕深度。港内锚地水深应与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相同。
  4.8.1* 进港航道选线应结合港口总体规划,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必须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引航距离、航标设置、挖泥数量、施工条件和维护费用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8.7* 单、双向航道宽度可分别按式(4.8.7-1)和式(4.8.7-2)确定。
  4.8.8* 进港航道水深应按式(4.8.8-1)和式(4.8.8-2)计算。
  4.10.3 港区陆域布置应结合装卸工艺流程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各种运输系统,并应合理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减少相互干扰。
  5.1.2* 装卸机械设备应根据装卸工艺的要求选型,并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能耗低、污染少和维修简便等因素。
  5.1.7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
  5.3.7 对受粉尘浓度影响可能引起爆炸的场所,应有报警装置和防爆措施。对自燃、易燃货物应限制堆存高度和堆放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
  5.5.5* 散粮码头的装卸机械采用斗式提升机时,应配备完好的速度检测、打滑、测温和过热保护等安全装置,壳体上应设泄爆孔盖。
  5.5.8* 散粮码头的装卸工艺流程应具备入仓、出仓和倒仓等工艺流程,工艺流程系统应密封可靠,并应配备完善的吸尘系统。
  5.6.7 集装箱码头危险品箱应根据危险品箱的运量及危险品种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货物装卸和存放的条例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5.6.10* 集装箱堆场流动机械及车辆运行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车辆运行路线标志。
  5.7.3.2 输油泵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5.7.8* 输油管线的穿越和跨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5.7.8.1 输油管线穿越铁路时,应加设套管或涵洞。套管顶距轨顶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0m。
  5.7.8.2 输油管线穿越主要道路宜加设套管。套管顶距路面不得小于0.8m,套管两端伸出路肩不得小于1.0m。
  5.7.8.3 套管内的输油管不应有连接焊口。
  5.7.8.5 输油管线跨越港区铁路、道路时,轨顶或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港区铁路,蒸汽及内燃机车为5.5m,电气机车为6.5m,并符合铁路建筑限界要求;
  (2)对港区道路为5.0m,并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5.7.11 油罐设备、输油管线和输油臂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和接地装置。输油臂应设绝缘法兰,码头上并应设供油船使用的接地装置。
  5.7.12* 油罐应设置温度、液位等控制仪表,报警装置及其他必要的附件。
  6.2.10* 铁路站场路基面宽度应按配线设计确定。从站场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宽度,不应小于3.0m。梯线和调车牵出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调车作业一侧,不应小于3.5m。
  6.3.5 港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3.5中的数值。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6.3.5 (略)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