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采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的通知
根据铁组委员会第Ⅱ-05/17OK号函,自2017年5月1日起,经阿拉山口、满洲里、二连、绥芬河、霍尔果斯铁路口岸开行的中国至欧洲国家及返程方向的集装箱列车,可采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办理货物运送,由发货人自愿选择。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样式及其使用要求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有关规定办理。
附: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附件1
修改信息
1.“适用本指导手册的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成员和国际货协参加者一览表及经路"表格中的“2国际货协参加者"一列中,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字样下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第3项“径路"第3.3项“国际货协参加者"中,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所有过境经路2)进口运送"字样下面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阿拉山口、满洲里、二连、绥芬河、霍尔果斯铁路口岸开行的中国至欧洲国家及返程方向的集装箱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