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国土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林草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等相关工作安排,我们对《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原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0245号)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要求,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储备项目。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方案》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编制《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执行,共同调整,共同检查。第五条 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且在“十二五”期间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遗产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含新增的“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项目,不含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入库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由地方对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
试点期间,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属于中央本级项目的,由国家林草局按照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投资计划报我委,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属于地方项目的,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结合年度投资计划一并申报,项目库中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和个数,年度投资计划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不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投资下达后试点省(市)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把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业主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省(市)分解安排的具体项目,如不符合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调整项目或收回投资。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入库项目只列出拟安排项目的数量,不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投资下达后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把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文化旅游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统筹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入库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估,根据实际及时对入库项目进行调整补充。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中央投资额度限制等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年度申请补助投资的项目。年度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从所附项目库中遴选,符合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相关要求,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资金总量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逐年申报。属于中央本级项目的,由国家林草局申报。属于地方项目的,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方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审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个审批项目,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审批规定。
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按地方申报的项目次序安排。不符合《方案》要求的项目当年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编制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计划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