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82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82号建议的答复
李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用地用海分类给予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加强和改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先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对海域使用金免缴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免缴事项包括:军事用海,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等四类情形。符合条件的均可按《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的规定,报有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财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及有关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结合职能进一步完善用海用岛分类标准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共同研究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免缴问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
自然资源部
2022年 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