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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华中农业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修改为:“华中农业大学前身是1898年创办的湖北农务学堂,1952年组建华中农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中农业大学。1979年被确定为农业部直接管理的全国重点大学,2000年划转为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弘扬百余年历史积淀的厚重文化,秉承以‘勤读力耕、立己达人’为核心的华农精神,坚持‘手脑并用、知行合一’的育人传统,践行‘育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办学理念,遵循‘团结、勤俭、求是、奋进’的优良校风,坚守‘不张扬、不浮躁、不盲从’的华农品格,彰显‘现代生物科技、信息科技、工程科技与传统农科紧密结合、互促共进,培养创新人才’的办学特色。
  
  “学校办学使命是: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类进步为己任,致力于培育英才、探求真理、繁荣文化,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发展愿景是:到本世纪中叶,建校150周年之际,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
  
  二、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
  
  六、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富有责任感,具有国际视野,引领社会进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本科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专门化教育。”
  
  七、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对于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八、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及相关政策,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学位授予办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修业年限。
  
  “(三)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环节,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鼓励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自主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持、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六)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声誉。
  
  “(七)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开展内部收入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及其他学校合法占有的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九、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完成学业”。
  
  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合同,勤勉工作。
  
  “(二)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四)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依法保护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其中的“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修改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的“违纪者”修改为“违规违纪者”。
  
  十三、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修改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十四、 将“第四章 治理结构”的“第一节 党政管理体制”修改为“第一节 领导和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