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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左宏凯、刘彦辰、罗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个月措施的决定


  左宏凯、刘彦辰、罗舜: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标的资产的收入、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