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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954号(农业水利类245号)提案答复摘要

  张改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为乡村振兴赋能的提案。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 2020 年 6 月,中央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2020 年 9 月以来,全国 104 个县(市、区)和 3 个地级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


  一、 关于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方案》也将 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考虑到宅基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我部将指导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探索。
  二、 关于有偿使用宅基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近年来,为支持各类人才返乡下乡 回乡 ,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有关部门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 出台了 相关 政策措施。试点地区 积极探索通过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租赁等 方式, 满足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的居住生活和创业需要。 此外, 按照 法律 规定 ,农房作为 个人合法 财产可以继承 , 有关人员通过继承方式 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 占有和 使用宅基地 。
  三、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创新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联动机制提供了基本遵循。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慎推进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农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蓄势赋能。 同时, 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