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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684号(统战政协类08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朱奕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解决华侨子女回国落户等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公安部、移民局、中国侨联,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华侨子女的国籍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华侨的外国国籍子女,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境外可以向我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申请。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境外,华侨的外籍子女加入中国国籍申请总体顺畅,合理需求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二、 关于华侨回国落户政策。2013年6月侨办、公安部会同我部共同研究制定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出:“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及时为经侨务部门批准的符合条件的回国定居华侨办理户口登记,取得较好效果。
  三、 我部将会同公安、移民、侨务部门不断提高为侨服务水平,指导各地方积极研究便利华侨子女落户的措施,努力为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办理户口登记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外交部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