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智库法规速递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工作,现将《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行业管理,规范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堆,是指生产和利用中子注量率、电离辐射进行科学研究和其他目的核反应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和实验快堆。
  
  第三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分为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研究堆操纵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提出执照申请。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准并颁发执照。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成立“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第六条 资审委由国防科工委、研究堆营运单位上级部门、营运单位的负责人及特邀专家组成。资审委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资审委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经国防科工委审查后聘任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每届资审委委员的任期为5年。
  资审委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8年以上反应堆设计、运行、管理或者培训工作的经验。
  
  第八条 资审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各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二)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试题的备案;
  (三)受理取照考试申请,监督或者委托监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取照考核;
  (四)审查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的资格;
  (五)制订或者委托制订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
  (六)国防科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资审委工作方式及议事规则
  (一)资审委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遇有急需处理的特殊问题,应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资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其代表参加会议,但代表没有表决权;
  (三)资审委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总数1/2以上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条 各研究堆营运单位设“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委会由营运单位主管运行的院(厂)级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营运单位或者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9至17人组成。
  考委会委员应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熟悉研究堆的设计、运行、维修与管理,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
  
  第十二条 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执照考核试题并报资审委备案审查;
  (二)组织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三)评审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结果;
  (四)受资审委委托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制订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大纲和再培训大纲并上报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工作由研究堆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操纵员或者高级操纵员执照者,必须完成培训大纲所规定的培训。
  
  第十六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再培训。再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辐射防护规程、应急演习和运行经验总结、交流等。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必须对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研究堆或者某些系统进行了重大的技术改造;
  (二)开展了新的研究堆研究、试验、生产等项目;
  (三)研究堆运行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了修改调整。
  
  第十八条 培训和再培训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应存档并记录在《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附件1)或《研究堆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附件2)中,以备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考委会应指派熟悉研究堆设计、运行、维修,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担任培训与再培训教员,教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取照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3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考试申请报告)。
  考试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学历、工作经历、申请执照种类及预定考试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资审委秘书处对考试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告资审委主任。资审委秘书处在收到考试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通知研究堆营运单位,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三条 试题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题的范围按照《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与考试主要范围》(附件3)或者《实验快堆操纵人员培训与考试主要范围》(附件4)的规定执行;
  (二)笔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口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操作考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
  (三)每次考试须准备2套份量相当的笔试和口试试题及一套操作考试试题;
  (四)在试题编制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试题的审查
  (一)考委会应组织对编制的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试题进行内部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操纵人员培训工作。
  (二)考委会应在考试之前的7天内将审定的试题报资审委备案。
  (三)已备案的试题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审题过程中,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试安排及考场纪律
  (一)考试前,考委会应将取照考试的日程安排以文件形式发给全体参考人员和考委会委员。
  (二)考委会应制定相关的考场纪律,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参考人员并在考试之前当场宣读。
  
  第二十六条 笔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