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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生态环境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要求,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2  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

  《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GB/T 26622)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

  《畜禽养殖粪便堆肥处理与利用设备》(GB/T 2874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

  《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GB/T 4750)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程设计》(NY/T 1220.1)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 3442)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指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畜禽种类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3.3 畜禽养殖户

  指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

  3.4 畜禽粪污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粪、尿和污水等的总称。

  3.5 固体粪污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外漏饮水和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组成的固态混合物。

  3.6 液体粪污

  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外漏饮水和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组成的液态混合物(含粪浆)。

  3.7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指畜禽粪污减量、收集、暂存、处理等设施设备。

  3.8 敞口贮存设施

  指通过自然贮存对畜禽液体粪污进行好氧、兼氧、厌氧发酵处理且满足防渗、防溢流要求的敞口构筑物,包括氧化塘、化粪池等。

  3.9 密闭贮存设施

  指通过自然贮存对畜禽液体粪污进行厌氧发酵处理的密闭构筑物。

  4  基本要求

  以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畜禽粪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通过清洁生产和设施装备的改进,减少用水量和粪污流失量、恶臭气体和温室气体产生量,提高设施装备配套率和粪污综合利用率。重点围绕生产沼气、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以资源化利用为目的的处理方式,兼顾作为场内生产回冲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向环境水体达标排放等处理方式,规范建设标准,科学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促进污染防治与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建设内容

  5.1 设施设备总体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5.2 圈舍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新建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的,鼓励进行机械干清粪。鼓励畜禽养殖场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新建猪、鸡等养殖场宜采取圈舍封闭半封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开展圈舍封闭改造,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畜禽养殖场(户)应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收集圈舍和运动场的粪污。鼓励畜禽养殖场做好运动场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5.3 雨污分流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

  5.4 畜禽粪污暂存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暂存池(场)的,液体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固体粪污暂存场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固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暂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暂存周期按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确定。鼓励采取加盖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和雨水进入。

  5.5 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通过敞口贮存设施处理液体粪污的,应配套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设备,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液体粪污日产生量(立方米/天·头、只、羽)×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只、羽),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两个以上敞口贮存设施交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