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7年5月20日 公境〔2017〕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处罚裁量基准,更好地规范出入境行政处罚,公安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试行)》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
为统一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现明确如下: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签注、停留居留证件,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整本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采取涂改项目,拼接、拆装资料页、签证页,揭换照片,伪造、涂改边防检查验讫章印,在非法获取的空白出境入境证件上打印出境入境人员信息等方式改变真实内容的出境入境证件;“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以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名称相应表述为“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或者“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
二、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冒名顶替他人,持用非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
三、逃避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指以非法出境、入境为目的,采取藏匿于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攀爬、翻越口岸限定区域隔离设施,绕开、蒙混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擅自穿越边防检查通道等方式避开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行为。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是指擅自越过国(边)境线,采取强行冲闯关口,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擅自换乘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持用以购买、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的出境入境证件等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五、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伪造、变造、骗取、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协助非法出境入境人员骗取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行为。
六、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名称相应表述为“骗取签证”“骗取停留居留证件”或者“骗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
七、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是指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外国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或者通过编造事由、身份信息等方式,为外国人出具内容虚假的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
八、(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指中国公民出境后通过换持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或者逃避检查等方式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
九、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对其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进行查验的行为。
十、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是指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居留证件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是指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的父母或者代理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未到婴儿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是指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开具外国人死亡证明后六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行为。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是指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居留证件登记事项的行为。
十四、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办理银行开户、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或者从事出境入境以外的其他活动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用于证明其身份的行为。
十五、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如实办理登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