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2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我委对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长期予以高度重视,先后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各地开展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2020年,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我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今年2月,我委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医疗机构对患者重复检查增加医疗费用负担的问题;设置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检查费用最高额度;医疗机构对患者在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求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指导意见》《办法》及《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中均对推动区域资源共享、推动报告互认提出相关要求。要求医联体牵头医院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此外,《办法》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二)关于国家适当放宽医保报销范围,将门诊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自费药品限额。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门诊保障工作,推动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在做好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指导地方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把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已经普遍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日间手术等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按费用而非病种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保障。居民医保已经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把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各地正在推动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把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并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总体上看,目前门诊保障政策能够基本满足参保群众的就医需求。但也要看到,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受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医疗资源供给等方面影响,各地在具体政策安排存在差异,如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范围有所不同。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加强医共体内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率,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同时,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继续将患者自付比例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加强门诊共济保障,更好保障各类参保人群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