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和首批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名单的通知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接到来函,反映你公司代理的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照明中心)“‘一江两岸三带’核心段景观照明提升工程(越秀区24栋建筑立面)养护维修项目”(项目编号:440101-2021-22989)涉嫌存在违规问题,要求本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你公司受照明中心委托代理该项目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1年11月9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中标供应商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公司),中标金额为8,838,048.42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该项目《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事项”第3点为“组织投标报名,审查投标商资格”,和《“一江两岸三带”核心段景观照明提升工程(越秀区24栋建筑立面)养护维修项目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显示,“组织投标报名,审查投标商资格”为你公司代理的具体事项,该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由你公司负责。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招标文件第7页明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二)列明“若投标人为大型企业投标,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的要求,明确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含)-35%(含)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工作内容及金额,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根据本机关向省安公司调查,其属于建筑施工大型企业,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小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省安公司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有关内容符合资格要求。省安公司投标文件第103页虽提供了《承诺函》,但承诺函及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工作内容及金额。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省安公司不符合项目的资格要求,应当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你公司3名资格审查评审人员均在《资格性审查表》第8项对省安公司作出了“通过”的结论,并在《评审报告》“五、评审情况”中作出了“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审递交投标文件的4家单位均通过《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的结论。因此,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导致不应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安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综上,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省安公司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评审报告》、本机关向你公司调查取证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财规字〔2019〕1 号)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切实履行评审组织职责,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