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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按照现行能源统计制度规定,原煤作为能源品种之一,无论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都要计算其消费量。当原煤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的原料使用,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烯烃、乙二醇等)时,投入的原料煤不能扣减,要计入能耗;若产出的主要产品是能源产品(如煤制油)时,投入的原料煤可以扣减,不计入能耗。这一规定与能源消费统计核算的国际通行作法一致。在节能减排考核时可否区别对待用于原料的原煤消费,应由节能考核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