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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对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我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均应当参加本次年检。
  目前正在办理补证、换证工作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也应当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机构
  (一)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负责持证单位的年检工作。对持证单位2006年度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依法做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
  (二)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受我部委托,承担年检材料接收和前期审核工作。
  三、年检材料报送方式
  (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以下同)持证单位年检材料报送方式
  为摸索更加便民高效的年检手段,本次年检试启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上年检系统”,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持证单位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提交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信息产业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从网上直接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在试启用网上年检的同时,为保证年检工作安全有序、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持证单位同时通过邮寄方式向信息产业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书面年检材料。
  1、通过网上报送年检材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持证单位请于即日起(截止于2007年3月31日),登陆http://nianjian.chinacc.com.cn网址,详细查看填写说明后,按要求在网上分别填写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公司基本情况”表和“业务基本情况”表,并向部及业务备案的省局上传以下附件内容: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扫描件(包括:①正文和附页; ②特别规定事项;③年检情况记录表。许可证其他附件内容不需要上传);
  (2)公司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扫描件;
  (3)涉及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还需要按网上要求填写并上传“接入信息情况表”。
  2、通过邮寄方式报送书面年检材料。持证单位请于即日起(截止于2007年3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信息产业部和备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书面年检材料(要求每份材料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的书面年检材料包括:(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包括:①正文和附页; ②特别规定事项;③年检情况记录表。许可证其他附件内容不需要报送);(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4)通过网上已经提交的总部的“公司基本情况”表和“业务基本情况”表的书面件。
  信息产业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电信科研大厦308室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咨询中心 刘在东 邮政编码:100083
  向备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的书面年检材料包括:(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含①正文和附页; ②特别规定事项;③年检情况记录表。许可证其他附件内容不需要报送);(2)本地(大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地(大区)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4)通过网上已经提交的本地(大区)分支机构的“公司基本情况”表和“业务基本情况”表的书面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邮寄地址请见附件。(注:相关持证单位请在邮寄材料封面注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
  (二)基础电信业务持证单位年检材料报送方式
  基础电信业务持证单位请于即日起(截止于2007年3月31日)以书面方式向信息产业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三)持证单位遇到系统使用、材料组织等年检相关问题,可咨询年检材料前期审核机构,咨询电话:(010)62304694,(010)62304427;传真:(010)62304313。
  四、年检结果处理
  我部将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运营企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分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对于未按时参检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持证单位,责令限30日内整改。持证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 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遇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持证单位的整改期限。
  (三)对于整改合格的持证单位,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同时注明“经整改合格”。
  五、年检结果公示
  年检合格、年检整改和年检注销经营者名单等情况将在年检系统公告栏公布,并在信息产业部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六、持证单位信誉管理
  为倡导诚信规范经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在本次年检结果记录基础上,我部将初步建立持证单位不良记录数据库,并完善对持证单位信誉管理的有关政策。年检中遇有被责令限期整改、被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情况的,将在后续的电信业务市场准入和日常管理中依据信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2006年度年检重点规范项目
  我部将结合本次年检对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移动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 持证单位应按照《关于落实信部电函[2006]342号文件规定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管理,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在本次年检中发现仍不符合要求的,我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 各相关基础运营企业及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结合“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之移动不良信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信部电[2005]456号)要求,切实承担起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净化移动信息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责任,对有关情况及时总结。部在年检中委托部电信研究院通信软件测评中心对移动信息服务市场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技术性测试和分析评估,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我部将责令相关企业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前期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专项治理基础上,结合本次年检进一步严格自律,遵守不得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等有关规定,切实承担起“谁接入谁负责”的责任。在年检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我部将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