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智库法规速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820号(医疗卫生类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中央:
  
  你中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及移植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2007年我国公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器官捐献与移植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21年《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对器官捐献知情同意进行界定,并严令禁止器官买卖。随后,我国陆续出台关于器官移植管理相关文件,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经过多方努力,我国已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国情和文化特点的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人体器官移植后科学登记、人体器官移植服务监管五大工作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4个器官移植数据中心、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实现从器官捐献到移植的全链条可溯源管理,形成大数据监管与不定期飞行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器官捐献与移植纳入大病医保。基本医疗保险非常重视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问题,并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将多种器官移植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目前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属于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近年来,一些地区根据当地基金运行、医疗技术进展等实际情况,将移植技术逐渐成熟的肝、肺、心脏等移植术相关治疗及术后抗排异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二是移植术后的门诊持续抗排异治疗已经被纳入职工医保门诊大(特)病范畴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三是器官移植后常用的抗排异药物已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下一步,我们将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器官捐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广大器官捐献者和移植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二)关于建立合理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一是出台鼓励捐献的政策措施。我委《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明确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登记成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等两类情况的移植等待者在同一分配层级内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二是加强精神激励和人文关怀。对捐献者家属精神和生活上关心,制作发放捐献证书,提供人道关怀慰问金,建立缅怀纪念制度。
  (三)关于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律体系。器官捐献为新发展起来的公益事业,聚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律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委重点围绕加快推进《条例》修订开展工作,委员关注的诸多问题都在《条例》修订中有所体现。经过反复调研讨论,《条例》修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条例》拟更名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强化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目前已经通过司法部审核,提交国务院审议,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器官捐献宣传组织体系。以典型案例报道为切入点加大器官捐献工作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进一步推广器官捐献理念,普及捐献政策,在全社会形成捐献氛围,提高群众捐献意愿。另一方面,建立缅怀纪念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定期举办人体器官捐献者缅怀纪念活动,建立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
  (五)关于构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监督体系。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监管体系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各级卫生健康委、各级红十字会、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公安部等部门组成,负责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监管。建立了现场核查与信息化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医院自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规划
  我委将进一步研究借鉴你中央的建议,以修订的《条例》为基础,促进全面建设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管体系相结合的中国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化体系。
  感谢你中央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