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6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取缔医院临床科室小实验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临床检验是临床各学科疾病诊治、疗效监测和预后评估的重要支撑,其质量和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医疗诊治能力。同时,临床检验在疾病普查、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规范管理。2006年原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对于您提出的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建议,我委前期已就相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认真研究,目前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文件,推进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统一规范管理。同时,为加强对医疗检查的管理,2020年,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我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监管、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等日常工作。明确要求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着力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要求有关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定期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推动提升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检验水平。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着力推进临床检验学科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着力提升临床检验质量水平。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