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业高校、科研院所、农业职业院校(学校)等各类优质科研、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加强和规范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农业部统一评审认定的、开展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养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相关培训经费根据不同项目资金来源,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或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培训基地必须对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经费实行专帐管理,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以备核查审计。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要求,自主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认定培训基地。申请需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已开展培训情况、培训成本等资料。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熟悉主要的现代农业技术,具备一定的成果展示和技术示范条件;
(三)具备开展培训必备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和设备、实训场所以及食宿条件;
(四)熟悉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农民培训,具备一定的培训工作经验;
(五)愿意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
(六)培训费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七条 培训基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负责初选,并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申报;教育部直属院校可直接申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各省(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并挂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按照“部级统筹、部省共建、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九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评估、确定和授牌工作;
(二)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监管、质量抽查、跟踪调研、总结表彰等;
(三)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培训通用教材;
(四)负责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工作。
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省培训基地的遴选和申报工作;
(二)落实农业部培训部署;根据本省实际组织部署本省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并将培训情况定期上报农业部;
(四)负责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和培训工作总结;
(五)负责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职责:
(一)按照培训基地申报条件,提出培训基地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根据农业部和本省农业部门要求,具体开展培训工作;
(三)负责每期培训班的教学和学员在校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员培训档案和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并将数据库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
(五)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培训经费监管等工作;
(六)形成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全年培训工作结束后撰写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七)负责培训学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根据农业部和本省农业部门部署,针对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基层单位农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骨干农民等不同类型的培训对象,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时间安排,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要加强培训师资建设,组织专职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促进专职教师提高业务能力;要加强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加大兼职教师选聘力度,严格选聘条件,提高选聘教师水平,满足多层次培训需求。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要强化培训教材建设。基础公共知识培训要选用规范、成熟的通用性教材;专业知识培训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学员情况,组织教师编写针对性、实用性突出的教材或讲义,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学员注册档案、学员信息档案、培训经费档案和其他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要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组织专门的结业考试,并将成绩记入学员信息档案。对于考试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必须为每班次培训选派具有管理经验、热心为学员服务的老师担任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员入学后,必须成立班委会和党支部,执行培训班的规章制度,加强学员自我管理和与学校的联系沟通。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按年度对培训基地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课程设计、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等指标,每年按照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对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进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农业部。第二十条 农业部对评价优秀的给予通报奖励,对评价较差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评价较差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评估不符合培训基地条件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农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