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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请示》(青岛银行〔2021〕49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 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金托管业务的筹备工作。你公司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我会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四、 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