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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财政厅(局)、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2〕21号),2021年你省(市)在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经研究,现下达你省(市)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项目代码:Z155080000004)预算指标2000万元,对你省(市)予以激励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
  二、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你省(市)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二十一日内制定直达资金分配方案,并向财政部备案。
  三、 你省(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 请你省(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督查激励资金的作用,继续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持续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你省(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1.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第三批)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略)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