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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加大教育捐赠引导力度发挥“三次分配”最大效益的提案”的答复

  民函〔2022〕804号
  
  施一公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教育捐赠引导力度发挥“三次分配"最大效益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放宽教育基金税前扣除资格限制
  2020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符合的要求中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支出比例与此前一致,要求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但在计算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与此同时,还提高了管理费用占比上限,由不得高于10%,提高到不得高于12%。实际上,放宽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获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此外,《公告》还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下一步,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据《公告》积极开展工作,引导慈善组织按照《公告》要求合法运作;同时对降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支持更多慈善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 关于加大教育捐赠税收激励力度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按照已有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事业已经成为我国慈善捐赠的主要投入领域之一。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冠名等方式予以鼓励。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将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加大教育捐赠税收激励力度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力争推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关于加强政府与各类公益组织合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慈善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慈善法实施后,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北京、山东、山西、湖北、福建等地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慈善法规,为促进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促进措施。
  201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要求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2018年,依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对中央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进行奖励补助。同时提出,地方可参照设立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目前,山东、湖北、广西、福建、浙江等多个省份已经先后出台了具体办法。
  教育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投入领域之一。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30年累计接受捐款152.29亿元,资助家庭困难学生599.42万名。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成立十年累计捐资25.83亿元,资助了25.67万名青年学子,自2021年起,基金会对全宁夏考上本科的大学生全部进行奖励资助。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协作下,教育类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下一步,民政部将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落实慈善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用地、金融等支持政策,以促进包括教育在内的慈善活动的发展。


  民政部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