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流花34—2气田开发工程等7个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函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次申请对流花19-5气田开发工程等三个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219号)、《关于申请对流花29-2气田开发工程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106号)、《关于申请对惠州32-5油田综合调整/惠州33-1油田联合开发项目和HZ25-3/1&HZ25-4油田开发工程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44号)、《关于再次申请对崖城13-1天然气田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265号)收悉。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对流花34-2气田开发等7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 原则同意流花34-2气田开发工程、荔湾3-1气田开发工程(海上工程)、流花19-5气田开发工程、流花29-2气田开发工程、惠州32-5油田综合调整/惠州33-1油田联合开发项目、 HZ25-3/1&HZ25-4油田开发工程、崖城13-1天然气田开发项目等7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二、 请你公司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处理达标。
(二)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溢油应急设备管理与维护,确保发生溢油事故时能够及时、快速和有效处置。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