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6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6号建议的答复
王连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龙泉缓洪占压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审批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审查规则工作很有帮助。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我部一直积极支持河北省重大项目建设,高度重视水利类基础设施用地保障问题,2021年以来批复了河北省白沟河治理工程、大陆泽、宁晋泊蓄滞洪区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大清河治理工程等6个水利项目用地预审,涉及用地1265.64公顷,推动了河北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一、 关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用地预审
(一)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八类情形。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二)我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为切实解决地方关注的项目落地问题,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是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明确到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随相应的用地用海审批办理手续,解决省以下项目落地问题;二是明确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情形和审批程序,以加快重大项目落地,支持稳增长大局。《通知》目前已基本成熟,将尽快印发。
项目建设单位可尽快按现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加快开展龙泉缓洪工程用地预审组卷工作,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门预审。
二、 关于水利工程审批权限
水利部提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水利工程审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18〕138号),龙泉缓洪工程属于地方审批水利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河北省水利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审批部门由河北省水利厅与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协商确定。
三、 关于水利工程简化审批手续和压缩审批时限
综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审批部门将坚持问题导向,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按照服务标准化、业务专业化的要求,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下一步,我部将密切关注龙泉缓洪工程推进情况,继续抓好指导服务,及时做好与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加快审批工作节奏,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可将龙泉缓洪工程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在选址过程中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等管控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稳妥推进项目建设。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