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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局直属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的通知》(财办库【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已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情况,认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对于申请新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可登录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计划与资金栏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7月23日前上报计资司资产会计处(电子表格请发至邮箱F84238424@126.com)。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单位公章)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零余额账户账号

  是否已报人民银行备案

  已备案账户性质      (或拟备案账户性质)


















































  
  注:“已备案账户性质(或拟备案账户性质)”栏不可为空。“已备案账户性质”指开设账户时已经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账户性质;“拟备案账户性质”指开设账户时未完成备案手续的账户此次拟申请备案的账户性质。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
  (单位公章)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申请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性质

  单位经办机构

  单位    负责人

  财务       负责人

  经办     人

  电话

  邮政    编码

  单位地址





















































































  
  注: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有关规定,“申请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向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