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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土地制度创新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复文摘要


  一、 关于优化供地结构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其他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就优化用地结构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
  在着力降低产业转型升级门槛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对于以下情形,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一)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二)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三)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四)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在着力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
  在制定完善“去产能"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3月下发了《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升级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文件灵活运用了政府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保留划拨、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等政策工具,对退出企业、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停建项目、历史遗留建成项目、违规在建项目以及产业转移和产能置换等情形,分类提出了土地管理政策的明确意见。
  二、 关于降低用地成本
  在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防止征地成本过快上涨方面。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既要维护好被征地农民权益,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用地。征地中,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应统筹考虑,实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我部正在部署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就提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其中,征地补偿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保持相对稳定;征地安置应按照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留地、留物业等土地增值收益分享,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这样,既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又能够减少货币补偿调整幅度过大带来的矛盾。我们将适时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法规修改提供借鉴。
  在加强精细化管理,实行个性化供地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在加强差别化管理,体现多样性需求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在加强产业用地调控,促进混合式利用方面。为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三、 关于分类实施管制
  在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方面。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支持开展以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为重点的低效用地改造。2008年起,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共同开展了以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低效用地再开发为重点的试点示范省建设,对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方面政策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此基础上,2013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并确定在一些省份扩大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下一步,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总体要求、激励机制、保障措施等,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