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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12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及时更新和管理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10133-2014)中“水产调味品"的定义,您建议中提到的符合以鱼、虾、蟹和贝类等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调味品,应属于水产调味品。将酱油和水产调味品调配制成的混合调味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执行。我委立足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建立了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机制,积极适应行业创新发展需求,动态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委将在标准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欢迎您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和意见反馈平台)等方式提出进一步修订标准的具体意见。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