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智库法规速递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渔[2012]15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渔船主机总功率、船长(公约船长,以下同)、总吨位等主要技术参数,不仅与渔船安全紧密相关,还是控制捕捞强度、渔船规范管理和享受国家惠渔政策的重要依据。近段时间,我部发现部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中渔船主要技术参数不科学、船网工具指标批准后又要求对渔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等情况。为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提高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船证书审核发放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申报渔船主要技术参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指导,渔民和渔业企业在申请建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时,应根据渔船生产实际情况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准确申报渔船主要技术参数。按照已有成熟船型建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的,可参照母型船的主要技术参数。新船型或没有参考船型建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的,需经有资质的船舶设计单位进行船舶初步设计。申请人在申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时,须将母型船的船名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新船型的初步设计方案作为项目可行性的重要内容一并提交审核。
  二、严格执行船网工具指标批准内容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要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图纸审查、核发开工令、实施现场检验以及办理渔船相关证书。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中核定的船舶作业类型、船体材质、主机总功率、船长和总吨位,以及备注栏所记载的内容均为限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动。考虑到船舶建造中,其船长和总吨位等技术参数与初始设计可能存在一定出入,为此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可注明除主机总功率不得突破外,允许船长上下浮动不超过5%、总吨位上下浮动不超过10%。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将据此自动生成船长和总吨位核定范围。对确需超出核定范围变更参数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的,须重新申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凡不突破批准书核定的主机总功率,且船长和总吨位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对超出船长和总吨位浮动范围,但不涉及《农业部关于印发<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中央投资补助金额上限一览表>的通知》(农渔发[2012]24号)规定的渔船更新建造补助标准调整的,渔船检验机构可正常审图和检验,渔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渔船数据维护方式办理渔船证书等手续。对超出船长和总吨位浮动范围,且涉及渔船更新建造补助标准调整的,需重新申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请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渔业企业和船东,并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具体操作,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渔业局反映。
  联系人:张信安
  联系电话:010-59192949,传真:010-59192929。
  E-mail:boffad@agri.gov.cn,chuangangchu@sina.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