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 进一步 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现就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施行后 ,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以下简称 “ 出证 ”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二、 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
三、 已经实施 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 ,对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不再重复出证,附具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加注件。
四、 尚未实施畜禽产品无纸化出证并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的地区 ,暂时对在本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的畜禽产品继续出证。
五、 各地农业 农村 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2 〕 5 号)要求,在我部指导下加快动物检疫信息化进程,在 2025 年底前全面实施无纸化出证,推动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照全国互通互认。
六、 应当检疫出证的畜禽胴体包括 畜禽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也包括 家畜躯体部分的二分体、四分体。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
农办牧〔2022〕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