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60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60号建议的答复
黄立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雄安新区产业肃宁协同园区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雄安新区建设用地服务支持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雄安新区设立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雄安新区发展定位、产业基础、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潜力,加强规划引导、分批分类实施、加强区域合作,积极支持在雄安新区周边的沧州肃宁等地集中建设产业园区,推动雄安新区传统产业转移升级。
一、 关于建设用地空间保障
当前,我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决策部署,抓紧推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先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等技术文件和标准,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将通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对全国和各省(区、市)建设用地规模等空间管控指标进行统筹安排。您提出的解决雄安新区转移企业落户肃宁县所需建设用地规模事项,可通过省域、市域平衡,统筹协调予以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指导河北省的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在沧州市、肃宁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充分考虑雄安新区转移企业落户肃宁县的空间需求,科学有序统筹具体项目的规模、布局、时序等,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提供坚实的规划支撑。
二、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2020年以来,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我部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在依据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其中,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由国家依据重大项目清单统一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按照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的一定比例核定计划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河北省落实土地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结合雄安新区企业外迁转移进度和需要,切实保障雄安新区转移企业落户肃宁县的合理用地需求。同时,建议产业园区在建设过程中,注重节约集约用地,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不断提升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