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渠道,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工作,对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行政裁决工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提出,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行中央赋予的统筹推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职能,做好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决顶层设计、制度完善、统筹部署、试点建设等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各地按照部署要求,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不断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创新行政裁决方式,提升行政裁决水平。特别是北京、上海、辽宁、安徽等第一批和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区,扎实推进试点任务,不断形成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征集工作,并联合司法部向全国推介了13个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2022年1月,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经验做法组织报送工作,在各地总结、报送及推荐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遴选了新一批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这批经验做法切合实际、各有特色、务实管用、操作性强,主要从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裁决工作方式、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也充分展现了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践成果、创新经验,为各地推进行政裁决建设工作拓宽了创新发展的思路、树立了学习借鉴的样板。
现对“北京构建行政裁决‘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等13个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介。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能力水平。要以此次典型经验做法推介为契机,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形成开拓创新、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行政裁决工作支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提升,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第二批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
一、 北京构建行政裁决“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 北京积极构建以“庭前询问”为基础,“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审理模式。一是创新“庭前询问”审理模式。口头审理前组织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组织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提高审理效率。二是探索“书面审理”模式。根据庭前询问情况,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不再组织口头审理,直接作出行政裁决。三是构建“当庭裁决”审理机制。在案件事实清楚前提下,口头审理结束后直接进行合议,并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北京通过“庭前询问、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相结合审理模式,将复杂案件办理周期压减至不到2个月,有效提高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效率,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等特点。
二、 河北石家庄改革创新行政裁决结果运用。 河北石家庄从行政裁决结果的制度规制、精细应用、差异监管三方面下功夫。一是行政裁决结果制度规制。加速裁决结果送达,对当庭宣布结果的当庭送达,对地域较集中的以基层局为单元集中送达。公示内容制式化提升公示时效,要求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示。二是行政裁决结果精细应用。建立裁决结果推送台账确认制,将裁决结果向基层推送实现与监管无缝衔接。依据裁决结果对存在侵权行为的行业、市场主体、产品类别等分析研判监管重点,锁定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三是行政裁决结果差异监管。对认定侵权成立与重复侵权的,实施重点监管,并对符合条件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在重点监管期间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自2021年以来,石家庄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091件,行政裁决结果的创新运用,强化了中小微企业、支柱产业保护,较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三、 辽宁率先将行政裁决纳入地方性法规。 2021年7月,辽宁通过《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率先将行政裁决相关条款纳入地方性法规。一是明确将“处理”表述调整为“行政裁决”,并建立行政裁决先行调解制度。《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二是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条例》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知识产权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三是完善行政裁决配套制度。印发《辽宁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程》,细化行政裁决程序与规定,与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签订合作协议,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
四、 上海打造“三位一体”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上海打造简化程序、调解先行、衔接司法“三位一体”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加快建设专利行政保护快通道。一是简化行政裁决办案程序。受理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口头审理前经当事人陈述和书面质证的,采用书面审理模式直接作出裁决决定。联合国家局开展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联合审理并当庭作出决定。二是开展行政裁决先行调解。对事实简单、争议较小案件,在案件审理前,引导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在先行调解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司法确认途径,打造“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快保护通道。三是建立行政裁决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司法——行政”案件转办机制。推动法院落实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上海通过简化程序、调解先行、衔接司法“三位一体”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了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重要作用。
五、 江苏建立行政裁决规范化培训体系。 江苏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培训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提升全省行政裁决办案能力水平。一是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年均投入100余万元开展行政裁决业务培训。规范化建设试点期间共举办8期行政裁决执法人员培训班,累计培训870余人。二是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分线上、线下两方面设计培训课程,学员完成网络自学并通过在线考试后方可进入面授培训。线上课程以知识产权相关基础知识为主,面授课程涵盖专利侵权判定标准、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实务课程。三是提供培训教材支撑。精心编著出版《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为行政裁决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供规范化、体系化教材支撑。四是严把培训质量关。严格精选授课专家,组织培训效果测试,培训结果及时反馈学员单位。建立培训师资库,实行授课师资动态管理。江苏通过建立行政裁决规范化培训体系,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能力显著提升,试点期间累计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8225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98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