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4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务人员职业健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广大医务工作者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为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健康,我委积极推动开展相关工作:一是连续发布“十三五"“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为护士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护士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切实维护和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及放射疾病监测工作,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提高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水平,保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三是持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中国医师节"、“5.12护士节"等宣传活动,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树立医务人员健康意识。2020年我委会同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倡导医务人员率先树立健康形象,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四是组织开展医务人员职业健康研究及促进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关于医务人员职业健康指南》《加强医护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综合管理措施》等研究工作,组织中国疾控中心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健康促进指南(试行)》(中疾控公卫发〔2020〕96号),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和促进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开展医务人员“职业健康"保护,突出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和义务的建议。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与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同时,在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法》中,也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措施。在《医务人员职业健康促进指南(试行)》中,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职业暴露上报制度、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开展已知和未知生物性有害因素职业暴露风险评估等。
(二)关于加强医务人员“职业健康"教育,体现医务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医务人员作为承担一线医疗工作的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在2019年制定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职业健康专项保护行动提出医疗卫生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倡导和支持医务人员争做“职业健康达人"。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持续关注医务人员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水平。组织开展医生、护士健康素养监测,开展针对性的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医务人员的健康意识及素养水平。持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等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切实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5日